(2)失业保险未能体现个人所有权,没有个人缴费记录,缴纳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失衡,就业关系变动后无法携带缴费记录,许多用人单位和个人由此认为缴纳失业保险费只是付出没有回报,所以不愿缴纳失业保险费。
(3)在企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,失业保险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,导致这些企业在经济效益好转的情况下缴纳失业保险的意识不强。
第二,失业保险政策未能有效覆盖失业人口的失业风险,政策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。
根据《失业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领取失业保险金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,大量失业者都因不具备资格而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保障之外。失业保险制度的实际覆盖面过窄,导致需要保障的人却无法得到救济。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,2008—2009年,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达到4.2%和4.3%,为近年来的高点,但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却有大幅下降,仅占登记失业人员的25.5%,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逆势减少。究其原因,笔者认为,在于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落后于现实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,导致现实中各地出台的扩面政策由于缺乏法律支持而执行力弱化。